委员会的方法与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以及区域人权机构等在国际社会上日益承认这一权利相一致,并且直接有助于这一进程。当然,虽然一般性意见本质上只是软法,但它是解释和补充《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非约 人权条约中“确定的 束性规范的权威来源。(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1(1) 条规定的水权)强烈表明,委员会的决定很可能在总体上促进人们日益认识到《公约》涵盖这一权利,即便一些国家目前强烈质疑《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存在这一权利。
《一般性原则》概述了其所确定的权利的“
实质性”和“程序性”要素。前者被认为包括清洁的空气、安全稳定的气候、健康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安全充足的水、健康和可持续的食物以及无毒环境。而程序性要素包括“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以 儿童友好的方式获得司法服务,并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第 66 段)。委员会还指出,“为实现儿童的这一权利……各国应立即采取以下行动”(第 65 段)。随后概述 人权条约中“确定的 的一些措施是针对儿童的(例如,“通过减少室外和家庭空气污染来改善空气质量,以防止儿童死亡,特别是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第 65(a) 段),但其他措施 英国电话号码库 则更为普遍(“养护、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略显混乱的是,所规定的立即行动与委员会(隐含地)承认需要时间的措施有关(例如,“公平地逐步淘汰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使用,确保公平公正地转型能源,投资可再生能源、能源储存和能源效率以应对气候危机”(第 65(d) 段斜体添加)。因此,将这一立即行动和相关措施的建议概念化为“立即义务”是错误的,即各国必须确保立即全面履行这些义务。
很明显的是委员会希望各国立即采取与这些措施相关的措施
即使这些措施及其相关结果不能立即完全实现。事实上,鉴于“各国 莉莎·伯利特 营销内容经理 尊重、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的义务”部分第 71 和 72 段的措辞——其中提到“倒退措施”以及各国有义务“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现有资源,并在必要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委员会显然认为,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与《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类似。
也就是说,要遵守第 4 条第二句的规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现有资源,并在必要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采取此类措施”。 (令人担忧的是,委员会的一些语言可以被理解为将所有“与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都置于这些限制之下——这可能会被理解为削弱与环境有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规定的义务,而这并没有在第4条的措辞中得到体现(例如,见《儿童权利公约 欧洲比特币数据库 》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第25段:“缔约国有义务立即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