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将所有集成业务层项目的所有权添加为 ArchiMate 分组。这些 业务集成所有权 是组合关系。但由于这种所有权是一种责任,并一直保留到应用程序和技术层,因此我更愿意将其显示为一个分组:
这向我们展示了另一个极其重要的集成概念,当你不考虑业务层时你会错过它:
提供业务能力是提供集成业务服务的所有者
消费业务能力是消费集成业务服务的所有者
这意味着,无论如何实施,集成服务的所有 银行数据 权都始于业务层面。最终,数据和应用 业务集成所有权 程序功能被共享。这就是为什么必须首先明确与企业所有权的关系。集成不应仅仅从 IT 问题开始或被视为 IT 问题,因为每个集成都来自业务驱动因素、目标或约束。您应该捕捉业务驱动因素、目标或约束,并在业务层对其进行建模。这种所有权贯穿所有层面。
业务集成模式
正如元模型所描述的,服务应该由功能来 人工智能在当今就业市场的用途 实现。因此,您可以(或者实际上应该)定义一组抽象的业务集成模式,而不是您稍后需要定义的抽象应用程序集成模式。这些抽象模式应该是实现业务集成服务的所有业务集成功能的基础:
图 6 – 单个业务集成中涉及的 Archimate 元素和关系的总体视图
注意:确保您的抽象业务集成模式不包含或直接指向抽象应用程序集成模式。现在这些功能并不具有任何固有的 IT 或技术方面。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在没有 IT 的情况下进行定义,例如在商业领域:“结算部门要求客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户部门每月共享客户信息”或政府领域:“领事请求参议院批准某项新法律”。 ArchiMate 中的业务集成建模本质上是关于建模什么,而不是如何建模,就像所有业务建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