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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关注的问题

这篇文章是对Sarah Cleveland 教授关于哥伦比亚大学协调项目的帖子的回应,该项目由 Cleveland 教授和 Daniel Bethlehem 爵士领导。该项目探索了将国际武装冲突 (IAC) 法应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 (NIAC) 的可能性,以此作为制定后者适用法律的一种手段。该项目的结论是,IAC 中适用的大多数规则都可以不经修改移植到 NIAC 中,并且各国应通过多边或单边声明来完成此操作。

逐条详细考虑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律之间的平等程度是一项非 WhatsApp 号码数据 常有用的努力。事实上,历史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律的发展方式正是如此。原因显而易见。当第一部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条约于十九世纪中叶通过时,国际法大体上仍是一部管理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因此,与此类关系没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包括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通常被排除在外。当然,习惯规则确实发展出来管理某些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例如交战原则,但这些规则通常只适用于另一个非当事国受到冲突影响的情况。

随着国际法的范围扩大到涵盖纯粹的国家内部事务

 

(体现在人权文书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边缘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这一基础开始消失。传统上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现在可以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事实确实如此:1949 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 圣诞彩页成为亚马逊上新品销量第一的商品 均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为基础。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的习惯规则也是如此。

因此,在制定非国际性人身伤害法时

 

我们理所当然地应该参考国际性人身伤害法。然而,这篇文章将对采用这种人性化非国际性人身伤害法的方法提出一些警告。特别是,人们将争论说,一般和具体的论点都不利于这种据称不言而喻的制定非国际性人身伤害法的方法。

 

协调项目宣称其目标是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现有义务基础上再接再厉——它仅限于国际人道法,并不寻求 汤加营销  国际人道法与人权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主张。然而,在我看来,在考虑制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律的提案时,人们无法回避这些问题。事实上,如果人们的目标是进一步使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人性化(协调项目似乎就是如此),那么人们在提议将国际人道法完全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必须谨慎行事。正如大卫·克莱茨默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方法非但不能增加保护,反而可能会破坏现有的保护。

现在,指出一个国家的国际人权义务表面上仍然适用于武装冲突,包括(也许特别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已经相当陈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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