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在没有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下,其他国际法规则也不适用,但现在的情况却大不相同。如果我们要将整个国际人道法体系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我们就需要考虑这些规则如何与现有的人权义务相互作用。毫无疑问,人们将面临特别法类型的论点,
无论合理与否
这些国际人道法规则现在取代了不相容的人权义务。至少在某些问题上(例如针对目标和拘留),结果可能是降低保护,而不是提高保护底线。事实上,这将是由于协调不仅涉及保护性规则,还涉及许可性规则。 Dapo Akande 和我在这里和这里写到了现行 NIAC 法律缺乏许可规则的问题;协调将会改变这一现状。
因此,国际人权法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区别 手机号码数据 的辩论背景。协调远非代表提高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保护水平进程的最后阶段,反而可能成为这一努力的最后一根稻草。尤其如此,因为它将对所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适用单一的法律制度——自 1949 年以来,这一类别已大大扩展,包括大量变化,从相对低强度的内部冲突到涉及多国部队的大规模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假设是,只要发生武装冲突,就必须恢复其更为宽松的规则。人们必须质疑,这种普遍的必要性假设是否应适用于所有被称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
具体规则
反这是对协调的警告
不要认为协调是一种进步的方法。在某些领域,IAC 法律可以作为一个有用的起点,但简单的协调将会带来问题。
让我们以拘留(拘禁)为例。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包含两种主要的拘禁制度:战俘拘禁 如何使用低频查询来推广网站 制度(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GCIII)和平民拘禁制度(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GCIV)。协调将涉及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同时应用这两种制度。然而,GCIII 制度给国际性武装冲突带来了重大问题。该制度包括两个关键要素:基于身份的拘禁和敌对行动期间的拘禁。这两个要素都不适合在大多数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应用。第一种是基于身份的拘禁,由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没有任何详细的身份概念,因此存在问题。即使可以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制定出适当 汤加营销 的“战斗员”定义(无论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持续战斗功能”测试、以色列最高法院关于对敌对行动周期的贡献概念,还是DC 法院制定的各种功能标准),GCIII 制度的第二个要素也同样成问题。这是因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时间轮廓非常不确定——如果有什么比准确确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何时发生更困难的话,那就是确定敌对行动何时停止,以便人们可以说冲突“结束”。因此,在敌对行动持续期间应用 GCIII 拘留推定可能会导致拘留时间极长,而没有任何形式的审查。